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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早点含铝超标 十倍赔偿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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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8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
  案情回放:叶某、吴某某经营“叶家饭店”生产包子等食品,2018年6月15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叶家饭店”的经营者叶某、吴某某送达了《面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含铝添加剂风险告知书》。2018年6月15日至7月25日间,叶某、吴某某明知在生产包子等食品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或者硫酸铝铵,仍在添加并予以销售,共计销售包子2000只,销售金额人民币2000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8年7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随后公诉机关以叶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在仪征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人叶某、吴某某在制作、销售包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且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后判决的大多为免予刑事处罚、有期徒刑+十倍赔偿+赔礼道歉的模式,如若判处缓刑还会同时试用禁止令,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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