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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博物馆等主体建筑内将禁止办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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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2  来源:云南日报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
   本报讯  近日,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餐饮业选址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主体建筑内将禁止办餐饮业。   《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为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管理新形势,改善昆明市大气环境,借鉴上海、厦门、苏州等地的经验和做法,此次修订主要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餐饮业选址、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设施配置等按照新要求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露天烧烤、清洁燃料使用的监管。   《修订草案》将餐饮业界定为“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和水源保护区”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扩大了污染防治范围,实施全域管理。   除了原禁办餐饮业的区域和场所外,此次修订还进一步扩大了禁办的范围。包括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的主体建筑,自然保护区、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严进行管理。   在污染排放方面增加了以下内容:严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严禁不通过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以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修订草案》将以昆明市政府规章形式发布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10月29日公布的《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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