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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使用“C”标不需政府核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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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5  来源:河北新闻网  浏览次数:909
核心提示: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这意味着现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核查发证+市场监督”管理模式改为了“企业自我声明+政府后续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模式。此举将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投诉监督,推进诚信计量建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专家介绍,定量包装商品上的“C”标志(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是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的标志,商品外包装上有“C”标志,表明商品净含量有保证。此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要获取“C”标志需要过三道关:首先,企业自愿并按国家要求向计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计量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其次,计量主管部门对申请“C”标志的商品计量进行监督抽查;最后,根据评价考核、抽查结果,再由计量主管部门对合格企业颁发“C”标志证书。由于程序繁琐,一些企业对通过此申请获取“C”标志的热情不高。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河北省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达到规范有关要求的,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企业已达到规范要求。声明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C”标志。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使用“C”标志前不再对其计量保证能力进行核查,不再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公开声明后如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发生变化,企业要及时通过相关网站作出变更或注销声明。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督促使用“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企业需求,帮助企业完善计量检测手段,提升计量管理水平。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受理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信守承诺。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我声明而使用“C”标志,或者按照规定使用“C”标志后不能履行承诺、存在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使用“C”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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