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食品 » 正文

禁渔期内非法捕鱼 法院依法判处罚金5000元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974
核心提示:
   中国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维护祁门县良好生态环境,近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某、张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在禁渔期内,两被告人携带电捕器、鱼桶、刺网、下水裤等捕鱼工具在禁渔区附近河域,共同使用刺网,交替使用电捕鱼器,捕获野生鱼类共计6.3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两被告人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及主动缴纳增殖放流生态补偿金和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打赏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网站客服,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禁渔期内非法捕鱼 法院依法判处罚金5000元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xxxxx",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