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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两盒蓝莓被多收20元,这“账”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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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2  来源:嘉兴日报  浏览次数:558
核心提示:
  在超市购物时,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标签价格与实际收款不符,收款价高于标签价的情况。日前,记者从嘉兴南湖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期发生不少因超市收银员错收货款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建设所接到这样一起投诉,消费者夏先生在嘉兴市区某大型超市购物,看到货架上标价为15.9元/盒的蓝莓比较新鲜,就拿了两盒,但等到付款时却发现收银员按照25.9元/盒的价格结算。夏先生和收银员理论,收银员承认是自己疏忽了,将“15.9”按成了“25.9”,同意退还多收货款。这一提议被夏先生拒绝,夏先生要求退一赔三,退赔金额不满500元的按500元赔付。夏先生的要求被超市拒绝,双方争执不休,最后投诉到建设市场监管所。   建设市场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找双方核实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夏先生认为,超市标价15.9元/盒,收银员却按25.9元/盒收款,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消费欺诈,应该按《消法》规定赔500元。超市相关负责人承认是收银员的疏忽导致夏先生多付了货款,致使纠纷产生,愿意向夏先生道歉。同时强调,超市在收银处也张贴了“错收价款退赔制度”,明确规定标签价与结算价不符的错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数量,按多收、错收价款所得退一赔二予以补偿(赔偿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赔偿),夏先生提出的500元赔偿没有依据。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是出于对超市的信任,商品明码标价是超市的责任,消费者根据商品标价签,结合商品实际及自己的需求,比对同一商品在其他销售点的价格,然后决定是否购买。建设市场监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超市在店堂张贴“退赔制度”是单方面意愿的表达,没有法律依据。通过调查,本案中夏先生多付货款的行为确系收银员疏忽造成,但超市欺诈的故意性不明显,依据《消法》“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来退赔也不符合条件,建议双方平心静气再作协商。最终,超市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2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建设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在消费时应认真核实商品价格,如发现商品标注价格与实际收费不符,应要求商家按标注价格收款,并留存好相关购货凭证,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护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还应认真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对价格标签、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商品最好不要购买,对所需购买的商品要进行比较、鉴别,充分行使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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