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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擅用“五粮液”商标 法院:应拆除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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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486
核心提示:
   中国法院网讯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扩大宣传需要,一些小商铺门头突出使用某知名商标的情形比比皆是,这种看似常见的行为,殊不知违反了商标法。近日,江苏省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五粮液公司是酒类知名品牌,其系五粮液文字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在经营中,五粮液公司发现某烟酒店店面招牌醒目位置标有五粮液文字及图形商标,系突出使用,且与五粮液公司的商标完全一致。五粮液公司认为该烟酒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烟酒店门头招牌上突出使用其商标,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烟酒店认为,其店内销售的是正品五粮液,其门头系宣传产品,不构成侵权。后经法院释明,双方达成调解,该烟酒店拆除了门头并赔偿了五粮液公司损失。   法官点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系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而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告从事酒类商品经营,将“五粮液”文字作为门头招牌突出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店铺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或是经原告授权经销“五粮液”商品的专卖店。被告销售的虽然是正品五粮液,但其并非经原告授权在当地经销“五粮液”的专卖店,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宣传自己销售的商品,应当规范使用描述性文字,不得将商标进行突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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