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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山油脂公司亚麻籽油氧化变质 27个商标知识产权全部转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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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1  来源:中国网  浏览次数: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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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12类食品185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样品8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质量指标、食品添加剂等指标。   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伊山·亚麻籽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7.3mmol/kg,标准值≤6.0mmol/kg。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经查,2016-12-23,标称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规格:5升/桶║压榨一级),因苯并(α)芘不合格被原新疆食药监通报,通报文号2016年第8期。   苯并芘为一种突变原和致癌物质,从18世纪以来,便发现与许多癌症有关。谷类食物、蔬菜、脂肪和油类是摄入“苯并(a)芘”的主要膳食来源;食物加工例如烧烤、烟熏肉类或鱼类的含量亦较高。“苯并(a)芘”对人类基因有害并会致癌,其在体内的代谢物二羟环氧苯并芘,产生致癌性的物质。   百度企业信用显示,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2015年4月24日有一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为阿某某如苏某·肉某,系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董事长。   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衣马某·亚某与被执行人阿某某如苏某·肉某、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衣马某·亚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阿某某如苏某·肉某、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某某如苏某·肉某、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3968215.5元(其中包含本案执行费41665.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某某如苏某·肉某、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阿某某如苏某·肉某、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另外,该公司有27条商标知识产权,全部为转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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