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食品 » 正文

罚款+判刑!洛阳俩商贩销售“瘦肉精”羊肉案宣判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7  来源:洛阳网  浏览次数:442
核心提示:
      7月5日,洛阳西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胡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从事羊肉批发生意,被告人胡某从事肉类冷藏运输。   2017年6月10日,马某在他人处购买3000公斤羊肉,并让胡某为其运输。胡某作为长期从事肉类冷藏运输的司机,在外省某地将3000公斤羊肉装车,并在没有验证供货方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这些供货地址明显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的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不符的羊肉从外省运送至马某的羊肉销售点。马某在没有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接收该批羊肉并以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销售完毕。   2017年6月12日,马某再次从外省购进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5800公斤羊肉,依然由胡某装车运送。2017年6月13日凌晨,马某正在卸货时被我市相关监管部门当场查获。   经检测,该批羊肉含有克仑特罗(别名“瘦肉精”)。经鉴定,该5800公斤羊肉价值220400元。   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销售含有非食品原料克仑特罗成分的羊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肉类冷藏运输者,在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运输含有克仑特罗成分的羊肉,给他人销售提供便利条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胡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马某有自首情节、且属犯罪未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属犯罪未遂,应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3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的涉案羊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打赏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网站客服,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罚款+判刑!洛阳俩商贩销售“瘦肉精”羊肉案宣判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xxxxx",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