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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抽检发现4批次食品不合格 涉及糕点、肉制品和蔬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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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91
核心提示:
    7月9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通报近期食品抽检信息,本次抽检了19类食品共370批次样品,发现4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糕点、肉制品和蔬菜制品。   通报显示,有3批次样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分别为:吉林市隆鑫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市隆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风味肠(105g/袋、金运隆鑫及图形商标)、吉林省金时子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金时子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生产的炒年糕(麻辣味)(蒸煮类糕点)(55克/袋、金时子商标)、吉林省金时子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金时子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生产的炒年糕(烧烤味)(蒸煮类糕点)(55克/袋、金时子商标)。   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根据《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规定,熟肉制品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10000,M=100000CFU/g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规定,糕点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104,M=105CFU/g的要求。   另外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吉林市船营区春光豆制品店销售的标称吉林市马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白菜(酱腌菜)(350克/盒、江城马婆商标),该样品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6。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按照标准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是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各地市场(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长春、吉林等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长春、吉林等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7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6║≤1 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商标 2019-05-07 菌落总数║7.5×10⁴CFU/g,3.8×10⁵CFU/g,8.2×10⁴CFU/g,4.6×10⁵CFU/g,9.9×10⁴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
m=104,M=105 CFU/g 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相关报道: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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