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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平阴县孝直镇桂珍便民商店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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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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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平阴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平阴县孝直镇桂珍便民商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罚单。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2019〕025号指出,平阴县孝直镇桂珍便民商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且平阴县孝直镇桂珍便民商店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退款,承诺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具有减轻情节。   依据相关规定,鉴于具有减轻情节,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平阴县孝直镇桂珍便民商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五千零二十五元整(5025.00元)。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2019〕025号   当事人:平阴县孝直镇桂珍便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70124600203220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桂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4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经营的调味面制食品(铁板烧)进行监督抽样,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No. A2190089923101003C),该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A2190089923101003C)、《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No.A2190089923101003C)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交付你单位,你单位予以签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调味面制食品(铁板烧)为你单位2019年3月16日从平阴县东阿镇至诚综合商店购进。购进时,已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平阴县东阿镇至诚综合商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留存供货商开具的《食品供销货凭证》。涉案调味面制食品(铁板烧)购进价格**元/箱,购进数量**箱,一箱共**包,销售价格**元/包。截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5元,违法所得25元。   你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对不合格批次调味面制食品(铁板烧)进行召回退款,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在食用上述调味面制食品(铁板烧)后产生不适,将积极给予补偿。截至调查结束,未接到消费者前来退款或投诉反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 ,证明你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3.召回公告现场照片 2张,证明你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事实;   4. 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抽 检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6. 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供销货凭证》复印件1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1份,证明你单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8.《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资质;   9.王桂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2019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告〔2019〕025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且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退款,承诺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具有减轻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鉴于具有减轻情节,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并处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五千零二十五元整(5025.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平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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