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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用一锅油 商贩“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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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2  来源:滨海时报  浏览次数:670
核心提示:
   销售油炸食品的小商贩为了省油,最普遍的做法就是选择反复使用一锅油。除此之外,路边的各种小吃摊,一锅油的使用次数更难测算。最近,有网友针对这一现象提出疑问,食用油重复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能否投诉举报?   “反复使用食用油”
  商贩受法律约束吗?   网友“小耳朵涂涂”表示,因为自己工作忙,孩子放假期间,只能让他在外面买东西吃。“小孩子喜欢吃油炸食品,但我却发现一些小商贩的油炸食品实在让人无法接受,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好好管管。”   “小耳朵涂涂”称,他家住在塘沽工农村地区,孩子的午饭都是在家门口的市场周边购买的。“几天前,我亲眼看见一个商贩将剩下的油倒进充满油污的大油桶,再装上车。很明显,这些用过的油是要留着继续使用的,而且这些油桶特别简易,连个标签都没有,根本不像普通家庭购买的食用油。我严重怀疑他们用的是不合格的油,这种反复使用的食用油实在不健康。对此,法律有何规定?”   举措 发现“地沟油”可“人人喊打”   食用油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组织重视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关于食用油安全事件一直层出不穷,从“地沟油”到“勾兑鲜榨油”,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坚决彻底治理“地沟油”问题,建立长效治理工作机制,2017年,天津制定《天津市“地沟油”治理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以城乡接合部和城市近郊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农(集)贸市场、食品(粮油)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场所,以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小餐饮、小作坊等为重点单位,组织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中掏捞、粗炼、收购转运、深加工、批发、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深入摸排梳理线索,全面取缔“地沟油”制售窝点,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告诉大家,“地沟油”是国家坚决杜绝食用的,而如果消费者在生活中发现有使用“地沟油”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严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法 反复使用食用油违法   天津皆美律师事务所的王伟薇律师解释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用油应该符合食品油的相关标准,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于食用油来说,无论是零售还是批发给商家用于经营,所销售的正规食用油都应该有相应的食品标识,像“小耳朵涂涂”看到的这种将使用过的食用油倒回充满污渍的油桶继续使用,很明显是有问题的,该食用油如果是商家购买的三无产品,商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反复使用的食用油内会产生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而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知道这一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反复使用食用油制售食品,该食品就很可能存在该法中所说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油脂酸败”等问题。由此可见,反复使用食用油经营是违法违规的。   对此,该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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