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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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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2  来源:信息日报  浏览次数:859
核心提示:
  为切实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建立完善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机制,日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推进学校持续强化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   办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其他学校需要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学校食堂实行 “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其场地、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和食堂饭菜价格,让利给学生。   建立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学校应对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机制。   学校食堂和配送学生用餐企业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社会和群众监督;学校要严格核定和管理食堂饭菜价格和超市商品价格,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教职员工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学校要严格核定和管理食堂饭菜价格和超市商品价格,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严禁侵占学生餐费。严禁学校从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供餐企业、中央厨房和超市获取利益。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校园营养师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校园营养师,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   学校应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食堂应在校园营养师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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