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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多部门出台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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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7  来源:天山网  浏览次数: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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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 开办“小饭桌”,须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出台了《自治区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学生“小饭桌”实行备案管理。
  “意见”要求,学生“小饭桌”开办者须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领取备案卡。备案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餐饮服务流程说明、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场所面积和可容纳就餐学生人数说明、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材料。
  “意见”要求,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经营场所规定的区域;餐饮服务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应分别设置;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易清洁材料铺设;经营场所应配备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食品留样废弃物收集等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
  “意见”规定,“小饭桌”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宠物;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向学生供应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加工的其他食品;严禁在室(屋)内、应急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堆放杂物。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士表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生“小饭桌”的监督检查,督促开办者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规范经营管理,并在校园周边等醒目位置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探索创建一批设施齐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学生“小饭桌”示范店,引导在校中小学生到经营规范的学生“小饭桌”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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