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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试行小食杂店认定及管理新规: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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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626
核心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知,明确细化对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
  广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小食杂店广泛存在于城乡各个角落,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也是过去法律法规的空白。今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出台,明确了小食杂店的定义,规定了小食杂店认定标准。
  该负责人称,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管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3人以下,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小商店等,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只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今后对小食杂店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登记实行“一址一照”原则,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在其名称中标注“小食杂店”字样。市场主体在申请小食杂店营业执照时,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须提供保证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对于已取得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认定标准的,就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变更营业执照不再标注“小食杂店”字样。
  目前,不少小卖部、便利店的面积都不超20平方米,特别是学校周边销售热狗、炸鸡、串串、煮玉米等食品的商店?这些能被认定为小食杂店吗?
  “小食杂店和小餐饮店是两个概念,不能将所有售卖食品的小店都称为小食杂店。”该负责人说,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对于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食杂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仍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在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小食杂店的定义,确定该店铺所属的业态,确实属于小食杂店的,不得从事食品制售活动。
  该《办法》还规定,小食杂店不能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自制饮品和糕点、自酿酒、散装食用油以及生食类、凉拌类食品;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连锁店,自动售货等方式从事食品销售的;外设仓库贮存食品或通过仓库销售食品的也不能被认定为小食杂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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