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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获利112元 武汉市周宇轩食品有限公司被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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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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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网2019年10月11日消息,武汉市周宇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没收违法所得112元并罚款30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4日,接市局网上转来抽样单编号为“GC19420000003433204”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06月20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周宇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生产的周宇轩牌薄荷糖抽样检验,2019年7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以上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g/kg≤0.1,实测值分别0.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武汉市周宇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在黄陂区大潭办事处(瑞鑫工业园),生产薄荷糖100公斤,销售给湖北省大冶市冶商平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雨润店,每公斤售价7.80元,成本价6.68元,货值金额780元,获利112元。   2019年6月20,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湖北省大冶市冶商平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雨润店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薄荷糖进行抽检,于2018年7月20日对上述产品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周宇轩牌薄荷糖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15g/kg,国家标准为小于等于0.1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武汉市周宇轩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2、罚款3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周宇轩牌薄荷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周宇轩牌薄荷糖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量,生产环节没有二氧化硫,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整改措施:1、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教育;2、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因目前,现在是薄荷糖消费淡季,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对企业整改验收情况:2019年9月3日,武汉市周宇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市周宇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周宇轩牌薄荷糖进行了再次检测,验收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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