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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下发通知规范补充耕地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垦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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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3  来源:齐鲁网  浏览次数: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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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11日讯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核查、备案等工作程序,改进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方式,提高项目备案入库工作效率,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选址 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
  《通知》要求符合已实施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并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范围。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划定宜耕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实现耕地后备资源有序开发。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废弃园地残次林地作为新增耕地来源 须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论证意见
  闪电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废弃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先行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将废弃的水工建筑用地、内陆滩涂等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应根据管理权限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全省统一使用“监管系统”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管理
  目前,补充耕地项目“监管系统”已进行更新改造,为各市、县(市、区)设置了端口和用户名,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同一管理系统对项目进行电子化备案入库审查和管理。项目备案材料按规定格式上传至“监管系统”,纸质版备案材料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归档备查。
  《通知》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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