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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做噩梦后男同事称需"驱鬼" 一月遭性侵2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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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5  作者:zhangdi  浏览次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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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工做噩梦后,被男同事蒙骗“驱鬼排毒”,一个月遭性侵2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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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晚上做噩梦,上班精神不好,被工友蒙骗威胁说其“撞鬼”“中毒”,居然同意对方为其“驱鬼排毒”。此后一个多月,女工在宿舍被工友抚摸“驱邪”二十余次,并三次发生性关系。该案目前在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情

做噩梦后 工友称其“中邪”

根据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龙某在邵东县某工厂上班,认识被告人唐××两年。2019年4月29日,她晚上做噩梦梦见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打架。第二天上班时精神不好,唐××说她碰了邪气。唐××自称会捉鬼术,并陆续编造了在她租房附近的池塘边和工厂附近捉鬼的事。后唐××以“驱鬼”“安魂”“排毒”为名用手沾水抚摸她除胸部和下体以外的身体部位,持续了一个月。

5月18日,唐××提出“抚摸”排毒的方式不行,必须发生性关系来解毒,并与18日、21日、30日三次与龙某在宾馆发生性关系。其间龙某曾有表示不愿意,但唐××恐吓说要将厂里的鬼放出来害她,还要将厂外面的鬼放进来害她,最终龙某因害怕而同意。

6月7日,龙某发信息告诉唐××自己怀孕了。唐××用将此事告诉她老公来威胁,要求和她每月至少发生两次性关系。6月13日晚,两人“排毒”时再起争执,唐××发短信威胁她说要将事情都说出去。随后龙某报警。

辩护

发生性关系经过龙某同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迷信欺骗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发生性关系是龙某自愿的,并不属于强奸行为。

辩护律师称:一、龙某三次同意发生性关系,是龙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二、龙某于2019年时已年满3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且精神状态完全正常,对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正常的辨别能力。三、唐××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骗龙某,完全是因为龙某怀孕才发生矛盾。

判决

错误认知并非龙某的真实意思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经查,被告人唐××利用龙某做噩梦向龙某谎称其“遇鬼”、“中毒”,恫吓龙某有生命危险需以性交方式达到“以毒攻毒”等迷信思想,使龙某产生“遇鬼”、需以性交方式“以毒攻毒”的错误认知,并基于该错误认知与被告人唐××发生了性关系,这并非龙某的真实意思。

且被害人龙某的陈述以及两人短信截图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唐××通过欺骗、威胁、恫吓,利用迷信方式对龙某进行了精神上的强制,使得龙某不敢反抗,侵害了龙某的性自主权。

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宣判被告人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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