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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晨源生物违反《食品安全法》遭监管部门处罚 拒缴22万罚金被判双倍罚款44万元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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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8  来源:中国网  浏览次数: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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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1月28日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日前,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晨源生物”)拒缴的22.07万元罚金及“加处”的22.07万元罚金,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对此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天眼查显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郑永华持有70%的公司股份,股东叶名川、郑文辉分别持有剩余的20%、10%股份。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产品、农产品的研发;日用品、农副产品、化妆品的批发、零售;食品经营:食品销售;汽车租赁”。
  据悉,浙江晨源生物为了宣传和提升公司形象,在公司微信公众号“晨源商城”首页标注“降低三高,延缓衰老,增强免疫,抵御疾病”的宣传用语。实际上,公司的产品中既无药品,也无保健食品。直至经举报后被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公司才将公众号首页内容更改。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浙江晨源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考虑到以上违法行为轻微,且公司已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最终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另外,浙江晨源生物还被查明,其自2018年起,将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和2016年12月28日的两批次“晨源辣木叶代用茶”产品,重新包装后打上新的生产日期销售。2018年9月14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查获2016年剩余的两批次及重新包装后的“晨源辣木叶代用茶”产品货值共计2.27万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浙江晨源生物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浙江晨源生物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相关生产设备、罚款29.57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自2019年2月11日该局向浙江晨源生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浙江晨源生物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部分罚款,剩余22.07万元罚金未缴纳。
  2019年9月16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浙江晨源生物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书,限其在10日内履行缴纳22.07万元罚款及加处罚款22.07万元的义务,因最终公司未履行,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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