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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虚构商品原价促销?罚款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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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166
核心提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不少商家在节假日、“双十一”、“双十二”等商品促销期间,用各种津贴、优惠券、满减、折扣等大幅度优惠,吸引消费者下单。有些商品确实比平时便宜很多,买到就是赚到!也有些商品,打折期间居然比平时价格还贵,因为商家把原价虚假标高了!这招让不少经验丰富的“剁手党们”也招架不住,直呼上当受骗!   近日,浙江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例超市虚构商品原价进行促销的案件,并对超市罚款2万元。   9月底,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大型超市价格情况进行检查。该超市于9月18日至9月27日期间对部分商品实行促销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从参与本次促销活动商品中随机抽检的标价签中发现,抽检四种商品(500ml*9“乐冠”啤酒、180g“爱尚”咪咪虾味、2.5L老法加饭酒、1kg“枣树园”新疆大枣)标示的“原价”分别为10.90元/提、4.9元/袋、9.80元/袋、13.80元/袋。而从该超市商品销售日报表上检查发现,上述四种商品促销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价格分别为8.90元/提、4.80元/袋、6.99元/袋、13.60元/袋。也就是说,超市把上述四种促销商品标注的“原价”提高了,让消费者误以为折扣幅度大。   虽然该超市在本次促销活动中尚未产生多收价款,但其虚构商品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超市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以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本案超市课以处罚,目的在于提醒和告诫经营者严格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恪守商业准则。同时,也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开展商业促销活动,通过各种真实的价格优惠举措,回馈社会,让利于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透明、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要进行多方比价,远离“套路”。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价格欺诈行为时要及时保留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供稿:奉化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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