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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报6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涉及农兽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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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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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660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6批次,涉及农兽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33号新北园春市场C8-37号的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茂盛冻货经销部销售的土鸡鸡肉检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 μg/kg。
  还有,喀什市山城大饭店销售的土鸡鸡肉、喀什市康红亮卖鸡店销售的三黄鸡鸡肉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因与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还有,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33号新北园春市场H1-45号的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邬氏水产店销售的黑鱼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抗菌药,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另外,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刘文政自选商店销售的绿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防落素、保果灵,原用于植物生长调节,在豆芽生产中,可以促进豆芽下胚抽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此外还有1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为: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绍兴中街3400号新联市场水产区C78号的新市区绍兴中街郭涛商行销售的梭子蟹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最大限量为0.5mg/kg。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9年第28期) 2019年 第107号不合格样品信息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相关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9年第28期) 2019年 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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