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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强奸反杀施暴者 法院:属正当防卫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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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0  作者:zhangdi  浏览次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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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闻发布】2019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今天上午,安徽省检察院召开“喜迎省‘两会’·一起看检察”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全省检察工作情况,公布全年十大工作亮点和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目录

1.芜湖汪国玉等33人涉黑案

2.蚌埠“刘氏兄弟”涉黑案

3.闫家军合同诈骗申诉案

4.“中融信泰”非法经营案

5.合肥蜀山区“电梯间殴打幼童案”

6.周某某正当防卫案

7.范厚传虚假诉讼案

8.“1·29”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9.郁某光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生猪肉案

10.闫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一:芜湖汪国玉等33人涉黑案

该案系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重点督办案件。无为县汪国玉等33人利用宗族关系,把持基层组织,称霸一方,逐步形成黑社会犯罪组织。该案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现了从“零口供”到23人认罪认罚重大突破,瓦解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取得较好办案效果。2019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二:蚌埠“刘氏兄弟”涉黑案

该案系公安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19年3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34名被告人、两被告单位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22项罪名。2019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五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两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罚金5000万元、500万元。2019年12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闫家军合同诈骗申诉案

2010年9月,和县法院一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某造船公司董事长闫家军有期徒刑十四年。7年间,闫家军连续上诉、申诉,经三级检察院接续抗诉,该案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法院判决闫家军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案抗诉成功,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四:“中融信泰”非法经营案

该案系安徽省规模较大的网络非法经营期货案,犯罪金额高达1366亿元。该案涉及金额大、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2019年7月,马鞍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李某中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中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0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案例五:合肥蜀山区“电梯间殴打幼童案”

该案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9年9月,被告人梁浩伟因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而心生怨恨,遂来到某小区电梯内,对11岁男童小凡(化名)肆意拳打脚踢,随后逃离现场。2019年11月,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浩伟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梁浩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例六:周某某正当防卫案

2018年9月某日傍晚,许某某醉酒外出遇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女),趁四周无人之际意图强奸周某某。周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因勒住许某某颈脖而致其窒息死亡。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投案。2018年11月,该案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铜陵市检察机关经严格把关,层报最高检,认定周某某系正当防卫,遂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

案例七:范厚传虚假诉讼案

2010年至2013年间,范厚传因资金周转需要,从9名出借人处借款479万元。后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范厚传利用“工作便利”,向9名出借人出具私自加盖甲公司四分公司公章及该公司负责人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借款转嫁到公司名下。事后,范厚传指使该9名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该四分公司、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二审法院支持了除范某升外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9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12月,法院再审撤销了原民事判决。后范厚传也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案因办案效果较好,已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

案例八:“1·29”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曹某华、胡某保在无资质情况下,将7164余吨有害物质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予以非法倾倒,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510万余元、生态恢复工程费用615万余元。2018年1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称“1·29”案。案发后,芜湖检察机关对11名被告人及2家被告单位提起刑事公诉,同时对上述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400万元、700万元,判处各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判处各被告单位、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1125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案例九:郁某光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生猪肉案

该案系最高检、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郁某光承包颍上县鑫鑫肉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收购生猪屠宰加工成白条肉对外销售。郁某光雇佣被告人刘某全、魏某龙、张某亮等人在鑫鑫公司对待屠宰的生猪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药物并注水,经物价部门鉴定,郁某光承包期间共生产销售白条猪肉648.4521万公斤,市场批发价格认定为一亿零伍佰六十九万四千七百壹拾元整(105694710元)。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阜阳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严格审查标准,追诉涉案同案犯15人,2019年10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时还认为,郁某光等1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就该案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立案审查,并向省检察院报请批准。2019年12月省检察院批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均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十:闫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系全省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6年1月,闫某从他处非法获取的8087条学生学籍信息,出售给崔某非法获利1300元;将18850条学籍信息出售给陈某,非法获利2700元。2019年3月,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9月,滁州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同时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1月,法院以闫某等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二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至四万四千元不等罚金;判处闫某等四人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目前,该案刑事部分正在二审中。

 
关键词: 法院 正当防卫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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