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肉制品、乳制品、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糖、食盐、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3类食品1174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22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8.1%。不合格样品中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等。
9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 9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分别为浙江君尚饭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凉拌海蜇,杭州城北瑞莱克斯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即食凉拌海蜇,湖州浙北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香油拌海蜇,吴兴状元楼酒店加工自制的孔府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路桥新安菜市场)施伏定摊位销售的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新区农贸市场33-34号范桂明摊位销售的榨菜,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五云蔬菜交易中心123号樊伟荣摊位销售的酱黄瓜,衢州市荷花菜市场13、14号吕卸华摊位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衢州市衢江区通浦路菜市场138-139号徐红林摊位销售的咸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海蜇加工过程需要使用大量的盐和明矾(硫酸铝钾)盐渍新鲜海蜇,使其大量脱水而成,同时起到防止海蜇腐烂的作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硫酸铝钾(又名明矾)和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在即食海蜇中的最大残留量为≤500mg/kg(以Al计)。铝的主要毒性表现在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没有致癌性。铝虽然具有毒性,但并不是只要摄入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不仅取决于食品中铝的含量,还与食用这些含铝食品的数量以及食用时间长短密切相关。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014)中腌渍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1g/kg。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7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7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杭州外海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新塘路店销售的散装基地冰鲜黄鱼,温岭市三和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丽水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云南蜜桔,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州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西校区食堂)购进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桐庐县实验初级中学购进的鸡蛋,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虾区B2C)沈伟根摊位销售的淡水虾,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文杰水产商行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功能异常。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水产品中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氟苯尼考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余姚市润特超市销售的标称郯城县洪七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柴鸡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衢州市汽车客运中心周云芬小食杂店销售的标称上饶市怡品三清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郎山牌饮用天然水,嘉善县干窑镇明强水店销售的标称嘉兴怡品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品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有较大的健康风险。铜绿假单胞菌主要由源水污染或生产过程卫生控制不严格所致。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并且要求出厂前对每批次成品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3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分别为台州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条,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椒江中山西路二店销售的标称青岛龙源珍洋食品厂生产的熟鱼片,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南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琴鱿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N-二甲基亚硝胺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不得超过4.0μg/kg。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嘉兴、舟山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湖州、衢州、台州、丽水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湖州、台州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
不合格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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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不合格.xls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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