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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实行食品贮存运输主体信息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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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3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浏览次数:623
核心提示:
  本报讯  近年来,食品贮存环节的食安事件屡有发生,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为保障食品贮存运输环节食品安全,实现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了《食品贮存服务相关经营者信息备案报告公告》,并同步向舟山各辖区市场监管局发出了相关配套文件,实行食品贮存运输主体信息备案制。
  该项制度是舟山市在浙江省率先对食品贮存运输相关主体,正式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备案报告制,同时也是舟山市探索对此类主体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行举措。
  为了能让市场监管部门清晰监管底数,也为办事企业提供便捷,舟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开发了“舟山市食品贮存运输主体食品安全信息备案报告系统”,并依法发布公告,要求“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的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入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这两类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向所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报告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还将制订出台舟山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主体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要求,切实严密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控,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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