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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报15批次不合格食品 涉及食糖、食用农产品、方便食品和餐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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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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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抽检食糖、食用农产品、方便食品和餐饮食品4类食品214批次样品,发现15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食糖7批次、食用农产品5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和餐饮食品2批次。   食糖检出还原糖分、色值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7批次食糖检出还原糖分、色值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色值不合格,分别为: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江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南宁大饭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饭桌精幼砂糖”、巴马百泰超市销售的标称来自南宁市荷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装商)的“白砂糖”、南宁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细白砂糖”。   色值是食糖外观的理化体现,是评价食糖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杂质多寡的一种反映,也是生产工艺水平的一种体现。国家标准《白砂糖》(GB/T 317-2018)对其对应产品的色值进行了规定,分别为≤25IU(精制)、≤60IU(优级)、≤150IU(一级)、≤240IU(二级)。   还有3批次样品检出还原糖分不合格,分别为: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永和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来自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分装)的“白砂糖”;广西广联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广西南宁琴华贸易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分装)的“白砂糖”;南宁市优之道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广西来宾国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冰糖”。   还原糖分是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反映了食糖中还原糖的含量,还原糖含量会影响食糖的口感、外观等。国家标准《白砂糖》(GB/T 317-2018)规定,白砂糖中还原糖分应符合≤0.03g/100g(精制)、≤0.04g/100g(优级)、≤0.10g/100g(一级)、≤0.15g/100g(二级)。《GB/T 35883-2018 冰糖》中规定,单晶体冰糖中还原糖分应符合≤0.04g/100g(优级)、≤0.08g/100g(一级)、≤0.12g/100g(二级)。   另外,还有1批次样品检出还原糖分、色值两项不合格,为:南宁市腾细浪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来自新蔡易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易厨 白砂糖(分装)”。   食用农产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南宁市李尤达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车螺”、“花甲螺”、“芝麻螺”各1批次检出不合格项目均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南宁市李尤达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黑花甲螺”检出不合格项目为氯霉素、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是化学合成广谱抑菌剂,属于喹诺酮类药物。《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水产品中恩诺沙星的残留量为≤100μg/kg。长期摄入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餐饮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餐饮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1批次为: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盛天华府分公司销售的“五香猪耳(自制)”检出不合格项目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无机化合物,主要有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其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用于部分肉制品加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中规定餐饮食品中不得添加亚硝酸盐。   另1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为:梧州市龙圩区东振饮食店销售的“油条(油炸面制品)”检出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油炸面制品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应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最终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Al计)。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不合格方便食品,为: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科园店销售的标称来自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香蜜桄榔粉”检出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南宁、来宾、崇左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南宁、河池、梧州、崇左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doc

      相关报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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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国产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5期食品安全监督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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