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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违者重罚 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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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6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
  4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通过《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违法猎捕、食用、利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加重处罚,并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分类设定处罚标准。《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 应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   《条例》规定,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风险以及相关信息。   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全域禁猎:
  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   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本市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   和此前的审议稿相比,《条例》对违法猎捕、食用、利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加重处罚,并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分类设定处罚标准。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全面禁食: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违规将分类设定罚则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第四十二条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救护与放生:
  公布收容救护机构信息 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设立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并公布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信息。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管交易利用:
  禁止商场超市等为违法买卖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 违规将重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违反本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酒楼、会所、食堂等不得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和此前审议稿相比,《条例》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违反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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