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1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涉及餐饮食品不合格9批次,肉制品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不合格2批次。分别为顺昌县刘伟小吃店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东山县铜陵镇闽台小吃店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为2020年1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许智勇小吃店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厦门市湖里区林三塔馒头店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厦门市湖里区世香园蛋糕店销售的咸麻花(油炸面制品)(加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福鼎市麦遇见糖蛋糕店销售的麻花(加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3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丰泽区二妹小吃店销售的鸭腿(加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1日),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合格,;云霄县香又香饼店销售的大饼(糕点)(加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漳浦县莆仙包子铺销售的红糖馒头(加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标称安徽口口丫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7日生产的山椒凤爪,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销售单位为莆田市涵江区尊尚超市;销售单位为新罗区林诗琪土特产商行标称龙岩市西闽特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0日生产的红心地瓜干,永安市西洋佳联超市销售的蜜饯(红)(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不合格。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应用于油炸面制品,其添加量“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而终产品中的铝残留限量不得超过100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 硝酸盐是一种具有护色和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抑制肉毒杆菌的生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酱卤肉制品类中亚硝酸盐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 第10号)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此次检出亚硝酸盐产品的单位属于餐饮服务单位,其食品检出亚硝酸盐说明存在违规使用的可能性;也可能是购进原料不合格,由不合格原料带入导致产品不合格。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毒性较低,按标准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是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最大使用量为0.5g/kg。山梨酸及其钾盐是食品防腐保鲜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熟肉制品中最大使用限量为0.075g/kg。糖精钠是一种常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糖精钠(以糖精计)在餐饮食品中不得使用。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35 g/kg。 4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均为食用农产品,分别为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刘其龙水产摊销售的龙胆鱼(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呋喃西林代谢物不合格;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福隆购物广场销售的活泥鳅(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14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氧氟沙星不合格;浦城县爱民超市销售的牛肉(检疫日期为2019年12月14日),磺胺类(总量)不合格;三明市梅列区凡彬家禽店销售的鸡肉(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23日),替米考星不合格。 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摄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皮+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产蛋期禁用)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磺胺类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摄入磺胺类(总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皮疹、药热等过敏反应。 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 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食用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等症状。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超标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超标,涉及1批次食用农产品和1批次水产制品,分别为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虾菇(活)(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29日),镉(以Cd计)不合格;标称福建江大福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7月7日生产的干裙带菜(藻类干制品),铅(以Pb计)不合格。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铅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铅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泌尿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藻类及其制品中铅(以Pb计)应≤1.0(干重计)mg/kg。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藻类养殖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铅元素;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设备、包装材料迁移带入。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水果制品和1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分别为标称泉州盛益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生产的盐杨梅,菌落总数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泉州市喜客来商贸有限公司清濛分公司;晋江市陈埭方美玉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合格。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不合格产品信息

相关报道: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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