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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 乐平三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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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666
核心提示:
  中国法院网讯 6月9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对该市禁猎通告发布以来的首例非法狩猎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蔡某亚、蔡某强、蔡某田不同金额的罚金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6日,乐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规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乐平市各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捕猎活动,禁猎期为三年。
  2020年2月27日凌晨0时许,蔡某亚邀集蔡某强、蔡某田一起到树林用气枪打鸟。三人会合后,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持由蔡某亚在淘宝购买部件自行组装的气枪,前往镇桥镇辖区树林进行狩猎,猎得鸟类一只。
  当日凌晨2时许,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蔡某亚进行盘问并带离现场。蔡某强、蔡某田逃离现场,后将装鸟的袋子与枪支丢弃。当日下午,蔡某田将枪支捡回后,自动到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亚、蔡某强、蔡某田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鉴于被告人蔡某田案发后自首,被告人蔡某亚、蔡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三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宣判后,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乐平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关于规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请广大市民注意自2019年12月6日起三年内,在乐平市各乡(镇)、街道、农科院、共库管理局的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禁止一切捕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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