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食品 » 正文

四部门出台《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为三大主粮储备救灾农药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5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浏览次数:709
核心提示:
  储备粮、储备肉、储备油……国家还有哪些储备?近日,为建立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制度,保障粮食作物突发性重大病虫害防治应急用药需求,做好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国家救灾农药储备遵循企业储备、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运行原则。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中央财政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对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给予资金补助。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利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资金采购农药时,应优先采购国家救灾储备农药。   储备什么样的农药?《办法》明确,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品种选定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常规农药与新型农药相结合,主要用于满足年度重大突发病虫害防治用药需求,并兼顾多年不遇非常见重大突发病虫害救治用药需求,国家救灾农药年度储备时间为12个月。针对三大主粮(小麦、水稻、玉米)作物重大突发病虫害防控需要及发生趋势预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提出年度具体储备品种意见。   承储企业需满足什么条件?《办法》提出,国家救灾农药储备承储企业兼顾大型农药生产、流通企业,应具备5项基本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具备农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二是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三是近3年每年农药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四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具有与储备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是银行信誉优良。   储备工作如何落实?《办法》指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形势变化,确定国家救灾农药储备规模。农业农村部确定储备品种及形态,组织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及动用指令。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承储企业选定、事中事后监管、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相关报道:关于印发《国家救灾农药 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890号)
 
 
打赏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网站客服,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四部门出台《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为三大主粮储备救灾农药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xxxxx",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