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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这9批次样品不合格 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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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986
核心提示:
   6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等25类食品622批次样品。其中不合格样品9批次,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标、重金属超标等。   4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问题。其中,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联心菜市场鲍先明摊位销售的韭菜检出腐霉利和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检出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mg/kg。腐霉利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最大限量为0.05mg/kg。韭菜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还有,常山金佰汇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鱼的皮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另外,诸暨市南门市场毛多英摊位销售的鸭蛋检出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期家禽禁用。   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台州物美通广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富阳畲乡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竹筒乌米饭/速冻面米制品(熟制品)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台州市路桥创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温州美拉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冰淇淋大福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2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分别为:湖州南浔凤先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农夫山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生产的葵花子(原味)、海宁市海洲街道嘉怡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杭州王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脆骨,均检出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产品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油脂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1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为:嘉善川南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余杭区仓前旺达味精厂生产的味之精(调味料)检出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糖精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在复合调味料中最大使用限量为0.15g/kg。糖精钠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温州、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衢州、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25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CFU/g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
mg/kg‖≤0.05 mg/kg;腐霉利‖2.57 mg/kg‖≤0.2
mg/kg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mg/kg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0624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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