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食品 » 正文

山东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733
核心提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4日,山东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1批次国家转移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1批次国家转移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19年国家转移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为泰安宁阳县南葛杏花商店销售的食用鸡油,抽样单编号GC19370000411032112。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通过网购对泰安宁阳县南葛杏花商店销售的食用鸡油进行了抽检。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GC20191101003的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其酸价项目不合格。2019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阳县南葛杏花商店进行检查,责令该经营业户停止生产并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不具备食品生产条件及资格。当事人对购进规格50kg/桶的食用鸡油,将其定量分装成规格2.5kg/桶的食用鸡油(标签上印有:生产厂家为平邑县亿德油脂有限公司)并封口销售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分装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宁市监强字[2019]综合008号)扣押的 “浓香型食用鸡油”(规格2.5kg/桶)13桶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食用鸡油”(规格50kg/桶)1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三拾陆元三角零分(¥2236.30);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三拾陆元三角零分整(¥27236.3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不具备食品生产条件及资格,已停止生产。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打赏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网站客服,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山东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xxxxx",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