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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报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质量指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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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
   8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34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20类食品48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482批次、不合格5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分别为兰溪星地超市有限公司城北分店销售的标称余姚市舜江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烹饪料酒,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桥农贸市场胥扣红摊位销售的萝卜干,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在调味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2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2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沼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物美大卖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西林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可以治疗畜牲疾病,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呋喃西林及其代谢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鱼的皮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1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为杭州物美东汇百货有限公司余杭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德御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豆沙味),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酸价(以脂肪计)在糕点中最大限量值为5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湖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湖州、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0826.xls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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