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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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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2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94
核心提示:
  1.莱阳市唯美蛋糕屋销售不合格桃酥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桃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5000元。
  2.于某生销售不合格辣椒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0.8元,罚款5000元。
  3.莱阳中百佳乐家超市佳乐家销售不合格优质白砂糖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优质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隋某波销售不合格小白菜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白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5000元。
  5.莱阳市老吴蔬果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菠菜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菠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5000元。
  6.莱阳晏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2019年12月05日生产的莱阳慈梨膏食品标签标注“不添加、不含防腐剂、香精、色素” 等字样但未标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项“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38元,罚款5000元整。
  7.烟台冰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鱿鱼串”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5日生产的“速冻鱿鱼串”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钠的营养素参考值含量标注错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4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6.50元,罚款5000元。
  8.徐某芬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徐某芬未依法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2000元。
  9.徐某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在微信群里销售食品。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元。
  10.海阳市志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精品桃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11.海阳市藏微糕点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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