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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出3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涉及酒类、食用农产品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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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22
核心提示:
   9月8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0年国家转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3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及酒类、食用农产品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各1批次。   不合格酒类为:尖扎祥龙批发配送中心销售的标称为四川泸州泸川酒厂生产的小杂粮,规格型号为2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8-11-18,检出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规定。   酒精度表示酒中含乙醇的体积百分比,也就是俗称的酒的度数。酒精度不达标是指测量的酒度与标示酒度有误差,酒度误差超过±1%vol即为不符合标准要求。酒精度不达标会影响白酒的酒质,原因或是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以致不合格,或是为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为:西宁市城中区望富豆制品店经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0-07-24,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有关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不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为:西宁霞乐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为武威天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原味葵花籽,生产日期为2020-04-08,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用于说明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在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规定,熟制葵花籽中过氧化值最大限值为0.80g/100g。如果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会造成人体肠胃不适,严重的会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对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通告(〔2020〕年第32号)不合格样品信息
║32.9%vol
║34%vol~36%vol
2018/11/18 酒类 〔2020〕年第32号 2020.09.04 西宁海关技术中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总局转移监督抽检计划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        酒类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

      相关报道: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通告(〔2020〕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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