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等24类食品573批次样品,其中不合格13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等。
5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其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浙江东游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老沈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台州经济开发区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衢州一粒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鸭脖、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象山丹南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温州星贝海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海苔。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还有2批次不合格样品为:慈溪市观海卫回头客糕饼店销售的胡氏豆酥糖检出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鄞州浅海海鲜食品厂生产的黄泥螺(生食水产品)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杭州市下城区珍滋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桔检出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胭脂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食用着色剂,其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规定胭脂红在蜜饯凉果中使用限量为≤0.05g/kg。胭脂红本身没有营养价值,但长期过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还有,海宁市海洲街道云阳生面制品店销售的标称海宁市糯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糯米年糕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另外,宁波市江北慈城慈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余姚市河姆渡源升年糕厂生产的手工糯米块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宁波市江北学洪菜篮子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西芹检出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甲拌磷是一种高毒的内吸性杀虫剂、杀螨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蔬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还有,龙泉市雷志军海鲜经营部销售的小青蟹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西林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可以治疗畜牲疾病,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呋喃西林及其代谢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另外,丽水市莲都区九里菜市场郭有龙摊位销售的黑鱼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1批次样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样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为:浙哈商业管理(长兴)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龙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烤味鱼皮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N-二甲基亚硝胺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干制水产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不得超过4.0μg/kg。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为:龙泉市欧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江门香肠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6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 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0909.xls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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