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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通告规范海参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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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8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41
核心提示:
  山东省是海参的主产区,也是海参制品(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的生产消费大省,形成了养殖、加工、销售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并涌现出了一批享誉市场的品牌。但是仍存在着个别海参生产者加工工艺不规范、标签标识不齐全、虚假标注原料海参产地,经营者销售“三无”海参制品等问题,为了净化全省海参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创树山东海参优质品牌,实现海参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的通告》,从生产、经营、监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强化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督促依法生产经营,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规范海参制品的生产行为。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生产加工。海参制品生产者要严把四个关口。一是严把海参入厂关,严格进货查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二是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要严格按照执行标准和许可申报的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建立加工投料记录和成品销售台账;三是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成品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四是严把标签标识关,出厂的海参制品应当有包装,标签标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规范海参制品的经营行为。海参制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经营活动。海参制品经营者要严把两个关口。一是严把进货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规范进货渠道,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二是要严把标签标识关,销售散装海参制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海参制品。
  加强海参制品监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海参制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肃查处虚假标注、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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