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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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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3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88
核心提示:
   1、山东稻姑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6月26日,龙口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稻姑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加工区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19.12.05规格300克/盒的“泽琨鸭血”、生产日期为2018.08.07规格2.3L/桶的“水塔陈醋”超过保质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7元;3、没收生产日期为2019.12.05、规格300克/盒的“泽琨鸭血”13盒,生产日期为2018.08.07、规格2.3L/桶的“水塔陈醋”6 桶。
  2、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6月8日,龙口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该公司公司生产经营的“炭烤鳕鱼片”(生产日期2020-03-20)、“炭烤鱿鱼仔”(生产日期2020-01-14)、“黄金烤丝”(生产日期2020-03-19)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经营污染物限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3、烟台蕴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6月11日,龙口市场监管局收到国抽系统转办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公司公司生产经营的“草莓雪糕”(生产日期2020-03-28、规格型号:75克/支)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4、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龙口五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6月15日龙口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21日在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龙口五店抽检的商标“巍巍蒙山”生产日2020-04-29山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龙口五店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决定对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龙口五店不予处罚。
  5、龙口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6月9日龙口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对龙口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悦泰海米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龙口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决定对龙口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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