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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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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3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43
核心提示:
   1.乔某无证无照销售面粉案
  2020年7月14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合法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的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栖霞市青柠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案
  2020年07月21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进行了日常监督抽检。抽检样品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叁元柒角、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栖霞市庙后镇玉珍超市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红枣蛋糕)案
  2020年06月03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庙后镇玉珍超市销售的红枣蛋糕进行了日常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肆元伍角、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4.栖霞市银云活塞液压件有限公司食堂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鸡蛋)案
  2020年7月8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银云活塞液压件有限公司食堂的食品原料(鸡蛋)执行栖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所使用的的食品原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5.栖霞市源瑞快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河虾案
  2020年07月08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小河虾进行了日常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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