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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违规保健品!山东滕州法院开庭审理三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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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滕州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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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滕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除提起刑事诉讼外,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位于滕州市荆河路的某保健品店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黄金玛卡”“勃龙伟哥”“金伟哥”“冬虫夏草”等性保健品。其中,“黄金玛卡”“冬虫夏草”两种保健品销售金额为150元。经抽样检测,“黄金玛卡”“冬虫夏草”均含有药物成分“西地那非”,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在滕州市北辛街道某保健品店向不特定销售者销售“虎王”“肾白金”“金枪不倒”等性保健品,销售额共计250元。经检验,“虎王”“肾白金”等七种性保健品内含有药物成分“西地那非”,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白某某在经营位于滕州市界河镇某药店时将其从被告人乔某某处购进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的“虫草强肾王”等不合格性保健品对外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200元。被告人乔某某在明知白某某是药店经营者,购进性保健品是为了向不特定消费者售卖的情况下,仍将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的不合格性保健品“虫草强肾王”向其出售,销售额200多元。经检测,“虫草强肾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支付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滕州市主流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认可,并当庭认罪认罚。本院将对上述案件择期宣判。   相关法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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