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食品 » 正文

四川长宁县法院公开审理涉食品安全案件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长宁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551
核心提示:
  10月26日,长宁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吕某、马某某合伙在长宁经营一家自助火锅店,为了“调味”,吕某将“回油”的熬制方法转授给马某某,由马某某安排服务员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回收过滤进行熬制后,再按照比例添加到新油中,提供给顾客食用,进行循环销售从中牟利。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次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该火锅店正在熬制“老油”。   庭审现场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认可,并当庭认罪认罚。   长宁县法院将对上述案件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餐饮业经营者受邀参加了庭审旁听。   将“庭审”变为课堂,以真实案例“现场授课”,向社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治普及的同时,也给餐饮行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希望经营者们能不断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今后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普法课堂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打赏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网站客服,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四川长宁县法院公开审理涉食品安全案件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xxxxx",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