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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报1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农药残留、其他指标、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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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05
核心提示:
   10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33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完成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904批次,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90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   2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南京市鼓楼区昌永豆制品商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南门菜场内潘巧芳销售的包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广泛用的细胞分裂素,具有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蛋白质的分解,保绿防老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乙酰甲胺磷是种缓效型杀虫剂,适用于蔬菜、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防治多种害虫。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乙酰甲胺磷在包菜中最大残留量为1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甲胺磷是种广谱高效杀虫剂,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蚜、螨等,对抗药性虫害有良好防治效果。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甲胺磷在包菜中最大残留量为0.05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8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指标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指标问题,分别为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委托舟山海泓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带鱼段,无锡市江阴市西郊丽君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常熟市支塘镇荣昌炒货厂生产的香瓜子,徐州市福瑞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德清福欣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狗香肠(熟制品),徐州市泉山区孔德国炒货商行销售的标称徐州市九里区拾屯镇新星炒货厂生产的(葵花籽 2020-05-03、西瓜子(五香味) 2020-06-26)两批次产品,镇江市润州区泰来冷冻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天尊食品厂生产的速冻鸡腿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建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徐州经济开发区天宇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锶、界限指标-偏硅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造成油脂品质下降,吃起来就会有酸败、哈喇等异味,口感比较差,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界限指标是区别饮用天然矿泉水与其他饮用水的主要品质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中规定,界限指标-偏硅酸、界限指标-锶最小限量分别为25.0mg/L 、0.20mg/L,其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饮用天然矿泉水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处理不当,导致终产品中界限指标不达标;也可能是水源界限指标含量不达标,企业出厂检验不严格。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盐城市滨海县众源发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印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夹心海苔(核桃味),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双永超市销售标称宿迁市兴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山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州市海陵区永泰世纪百联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雅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榛子(分装),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霉菌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造成霉菌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生产工器具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为苏果超市(徐州)有限公司香槟城社区店销售的标称日照市岚山锦河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即食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不合格产品信息

         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相关报道: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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