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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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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1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06
核心提示: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开曝光   1.吕某义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0年7月28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吕某义经营食品检验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牟平区同裕烧烤店采购使用不合格海鲈鱼案
  2020年 6月17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饮店采购的海鲈鱼依法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予以立案调查。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3.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梦君海产品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0年7月19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梦君海产品店经营的海产品进行风险监测核查处置中发现,该当事人进货时未留存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出厂检测证明。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海产品店依法予以立案调查。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4.栖霞市子榕超市销售不合格无水蛋糕案
  2020年08月10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栖霞市子榕超市销售的无水蛋糕进行了日常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招远市秀勃果蔬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6月10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秀勃果蔬店销售的“闻乐”牌牛磺酸功能饮料进行抽检,经中普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果蔬店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但在进货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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