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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的类型及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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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756
核心提示:
   食品检验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针对食品质量与安全进行的检验主要包括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等。伙伴网将对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这四种检验类型及其管理规定及区别进行详细介绍。
  1、不同检验类型管理规定    出厂检验是对正式生产的产品在出厂时必须进行的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必备出厂检验仪器的相关要求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及各类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出厂检验项目的,也应一并执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生产企业还应保存出厂检验的留存样品,留样保存期限不得短于产品的保质期。   型式检验是根据产品标准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的抽样全面检验,型式检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者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的相关规定检测相应项目。检验项目一般都包括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目前生产企业基本不用再进行型式检验。   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国家及各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制定年度抽检计划,相关部门按照监督抽检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公布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也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以及在复检和异议期间,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国家以及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建议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当承检机构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样品,应在确认后24小时内向样品采集地的省级监管部门报告问题,同时报告给总局。承检机构检出除上述之外的问题样品,应及时报告给采集地省级监管部门。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在收到有关问题样品的报告后,会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风险监测结果如果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2、不同检验类型区别对比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是企业的自检行为,是国家的行政指令,要求生产企业主动配合。而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则是政府进行的强制性检验行为,是政府代表国家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及风险控制的重要方式之一。本部分将出厂检验、监督抽检以及风险监测目的、检验项目、结果处理进行梳理比对。   2.1目的
       2.2 检验项目
      2.3结果处理
  3、总结
  一般来说,型式检验是对产品各项质量指标的全面检验,检测项目是产品执行标准中的全部指标,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符合标准。出厂检验则是对正式生产的产品在出厂前必须进行的最终检验,检测项目为产品执行标准或审查细则中指定的检测项目,产品只有经出厂检验合格才能正式出厂。
  监督抽检主要是对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对企业生产出的产品进行事后监管。而风险监测工作是通过对资料收集、产品检测、数据分析等方式去发现风险因子以及产品存在的风险隐患,努力做到事前预防,监管前置,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监督抽检针对性较强,发现有问题的产品会立即展开停止生产、整顿、召回、销毁等强制管理措施或处罚,并且抽检结果无论合格与否都会在官方网站发布。而风险监测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风险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风险监测结果和数据信息也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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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5期食品安全监督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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