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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牟私利 终获刑罚悔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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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3  来源:阳曲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14
核心提示:
  近日,太原阳曲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专靠销售假冒汾酒从中牟利的被告人邱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系大同煤矿集团下属的一煤矿工人,其外甥孙某某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某有限公司工作。因该公司项目部需要汾酒,孙某某便联系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汾酒。邱某某与丈夫李某某(在逃)自网络上搜索到一名刘姓男子的卖酒电话,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购买  假冒汾酒(注册商标)酒后,通过物流方式再销售出去。买主将酒款支付给孙某某后,再由孙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邱某某。
  从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邱某某伙同其丈夫李某某共销售假冒汾酒(注册商标)酒二十余次,共销售汾酒10年153箱,汾酒20年82箱,汾酒30年26箱,销售价款达34.1万元。最后一次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是欺骗消费者的失信行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要恪守诚信,切莫因一己私利破坏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体系,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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