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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镇”傍“古井贡”,混淆行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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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6  来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836
核心提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傍“古井贡”品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018年12月25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翁某销售的12瓶标识为“古井镇八年原浆”的白酒进行检查,发现上述白酒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外包装及名称类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涉案白酒、罚款240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翁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熟知,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其白酒外包装盒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上设计独特,具有明显的区别性特征,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为该商品所持有,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翁某销售的“古井镇八年原浆”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外包装及名称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翁某所销售的“古井镇八年原浆白酒”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无需再行判决。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综合考量侵权时间、范围、翁某的主观恶意、案涉产品价值、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翁某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3000元。一审判决后,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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