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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最新食品药品案件曝光!这些商家被处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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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3  来源:淄博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10-11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01
  沂源县某饭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02
  沂源县鲁村镇某羊肉狗肉店构成使用未洗净消毒的餐具案,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03
  沂源县某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04
  沂源县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05
  沂源县某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06
  沂源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07
  沂源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为原料生产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08
  沂源县某中心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09
  沂源县中庄镇某百货超市经营霉变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0
  沂源县某烘焙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1
  周村区某副食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2
  淄博经济开发区某百货商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3
  周村区某母婴用品馆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4
  周村区某粥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5
  周村区某母婴用品馆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6
  周村区某鸡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7
  淄博市某烧饼有限公司生产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8
  淄博市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19
  淄博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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