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食品 » 正文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8号(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09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34
核心提示:
  2022年4月23日,蒙古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4月11日至12日,该国肯特省(Hentiy)、东方省(Dornod)、苏赫巴托尔省(Sühbaatar)各1家农场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涉及2747只绵羊,其中95只发病,死亡13只。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蒙古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食品商城,食品产业链内部交易。
  • 下一篇:越南大米对东盟市场出口潜力巨大
  • 上一篇: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7号(关于解除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禁令的公告)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植物检疫相关食品资讯
• 巴西公布具有最大植物检疫风险的 83 种有害生物• 【动植物检疫】有关鲟鱼出口,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 荷兰发布进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清单
• 国门生物安全|带您了解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
• 智利修订干制植物产品入境的植物检疫要求法规• 【动植物检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知多少?
• 欧亚经济联盟允许使用以电子形式签发的植物检疫• 韩国动植物检疫局澄清进口空运樱桃和鲜食葡萄的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打赏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网站客服,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8号(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xxxxx",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