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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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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891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有关要求,为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经营许可。我委起草了《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请于2022年6月17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电话(传真):022-84493619   电子邮箱:scjgspjyaqjgc@tj.gov.cn   附件: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附件: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要求,促进食品经营新业态发展,规范食品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自动销售设备、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一)食品自动销售设备。对利用食品自动销售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相关规定,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对利用食品自动销售设备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应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办食品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根据食品自动销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对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自动销售设备摆放场所等实施现场核查。核定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类别为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等。   (二)食品自动制售设备。对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如制作销售果汁、咖啡、冰淇淋、热餐等)的食品经营者,应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办食品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根据食品自动制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对食品原料贮存场所、前端加工场所、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场所、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摆放场所等实施现场核查。核定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类别为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制售等。   (三)无人售货商店。对无人售货商店,应根据其拟开展的食品经营活动,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相关规定,确定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按“一店一证”原则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人售货商店,应当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应安装摄像设施,能够对经营情况进行自动录像和影像保存。   二、做好食品自动设备摆放点位报告   利用食品自动售货(销售或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只需向办公场所所在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许可或备案时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摆放地址,每台设备放置地点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在经营过程中新增、变更或减少设备摆放点位,要及时向原许可或备案部门报告。许可或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函告设备摆放地市场监管部门。函告的具体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具体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贮存管理、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专人管理每台设备。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每批次食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及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定期检查清理销售贮存的食品及原料。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贮存的食品及原料等进行清理检查,及时下架过期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保障经营的食品及原料质量安全。   (四)定期对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场所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校验,并如实做好记录。   (五)及时报告设备调整情况。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后,新增、变更或减少设备摆放点位,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或备案部门报告设备调整情况。   (六)做好信息公示。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无人售货商店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明显位置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名称、备案编号等备案信息)及联系方式。   四、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一)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取得合法有效主体资质、是否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报告设备摆放点位信息、是否按要求公示许可或备案信息、是否进行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等,必要时可随机抽取设备摆放点位开展延伸检查;适时开展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强化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依法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摆放的自动设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报告设备摆放点位信息、是否按要求公示许可或备案信息等;依法受理和处置设备所在地发生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设备所在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包容审慎监管。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积极研究响应新兴业态发展诉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和支持新兴食品经营业态有序发展。   (二)加强协同配合。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注册地、食品自动设备摆放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许可备案、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违法查处、投诉举报等方面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三)严守安全底线。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摸排掌握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底数,及时纳入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要强化风险意识,对冷食类、生食类、冷加工糕点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自动制售项目,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食品经营者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本指导意见与后续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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