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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停止执行《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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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93
核心提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发布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持续开展相关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联合执法,隔离封控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加强对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处理涉野生动物投诉举报,坚决取缔和查封违法违规野生动物经营场所,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广泛开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打击滥捕滥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提升公众自觉抵制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意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施行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上述两个文件对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滥食行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更加明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与家畜家禽的界限更加清晰。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即日起停止执行《公告》。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强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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