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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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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35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河北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外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完成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向备案机关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依据《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市监函〔2021〕290号),已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完善备案信息,按规则生成新的备案编号,实现备案信息网上公示。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二、备案部门   各县(市、区)当前承担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办理   (一)首次备案   市场主体初次设立时,当选择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包含“F1040普通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F1044食盐批发”“F1201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F1202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F120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F3235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一种或多种,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登记注册系统同步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工作。市场主体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填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并在市场主体设立完成后由登记注册系统将代采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数据实时推送至省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   1.线上办理   (1)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新开办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http://s.hebamr.cn/bsdt/)“企业开办一窗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机办‘云窗办照'APP”,按提示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填报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食品经营类)”完成备案。   (2)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备案。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涉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的,可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可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http://s.hebamr.cn/bsdt/)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单独办理备案。   2.线下办理   新开办的市场主体和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窗口,填写新办或变更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办理,并生成备案编号。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已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无需变更的,申请人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食品经营许可窗口,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办理,并生成备案编号。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二)备案信息变更   已办理备案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其中,经营种类中是否含特殊食品、是否含网络经营等信息变更的,需在登记注册系统首先完成相关信息的变更,然后由登记注册系统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之间自动完成备案信息的变更;外设仓库、经营种类中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方式、网络经营方式、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连锁经营情况等信息的变更,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或线下窗口,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后,重新办理备案。   (三)备案注销   已办理备案的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经营者可通过“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或线下窗口,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符合首次备案相关要求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通过系统间数据推送和信息共享,自动完成备案注销。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原备案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备案信息查询   食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可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的数据查询模块(http://scjg.hebei.gov.cn/node/102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栏目查询备案信息。食品经营者可从备案部门获取纸质备案信息采集表,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线上办理的可以在线查询,并下载打印备案信息采集表。   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货设备的摆放地址。   已经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拟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应当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五、其他事项   (一)严格抓好落实。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受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坚决杜绝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获取备案信息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等级评定。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三)做好联合惩戒。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本通告自2022年6月25日起实施,《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市监函〔2021〕2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doc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doc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doc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doc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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