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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63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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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48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类食品196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41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野山珍商贸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效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隆苕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奉节县发香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胡豆(油炸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三)奉节县出口百货经营超市销售的、标称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胡豆(油炸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四)重庆市江津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江津酱油,氨基酸态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江津区文栋海鲜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淡水),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九龙坡区一百家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江津区静涵食品厂生产的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九龙坡区一百家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今生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牌肉松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巴西素烤肠(调味面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九)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中华城店销售的、标称济宁市囍力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金山大道分公司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两江新区佳谊佳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利和桃片厂生产的合川桃片,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二)南川区传强食品店销售的、标称郑州德利园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肉松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三)南川区明芬餐馆加工自制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沙坪坝区周帆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郫县老酿坊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都江堰市大乐调味品厂生产的红油豆瓣,氨基酸态氮(以N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十五)沙坪坝区简单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四川川农牛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品的、云南乙元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醪糟,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十六)潼南区红琴羊肉粉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七)万盛经开区惠买百货超市店销售的干制枸杞,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八)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桃源居分公司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九)万盛经开区刘朝波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板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秀山县渝秀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沃柑(中),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条马食品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渝中区长江二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藕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二)重庆市渝北区李永菊舰之王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2.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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